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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严肃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 及时返还被贪公款
发布日期:2010-01-19浏览次数:字号:[ ]

  2010年1月18日,我院副检察长侯照华带领办公室、控申科工作人员,深入花林寺镇召开专题会议,向该镇党委政府通报对花林寺镇农村福利院院长吴某某贪污案查处情况,并将检察机关依法收缴的2.3万元专项款及时向福利院予以返还。

  2009年6月至10月,吴某某在任职期间,擅自挪用福利院公款2.3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商品房定金和首付款,后为掩盖其行为,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开支出的手段予以冲抵。该案发生后,引起花林寺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迅速对民政办和福利院进行清帐,由镇财政所归口管理,实行报帐制,重新委派会计,建立帐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案情通报给县民政局后,也引起民政局领导的关注,迅速派人对县内各福利院财务状况进行清查,堵塞漏洞,防微杜渐。

  会上,副检察长侯照华强调指出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牢记“三个至上”,在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该案判决生效之日,及时将其贪污的福利院公款予以返还,切实解决福利院老人们的生活所需。同时,侯照华提出五点检察意见,一是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二是实行专款专用,明晰各项民政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三是实行财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四是实行重大事项请示制度,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在支付大额款项上必须向上级汇报请示;五是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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