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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解答
发布日期:2009-07-10浏览次数:字号:[ ]
  

  一、 什么是立案监督?它包括哪些范围?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第一款、第373条第一款、第378条的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有:

  1、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

  2、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3、      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

  4、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  立案监督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规定,立案监督的工作程序为:

  1、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经过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      公安机关逾期不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或通知后逾期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纠正。

  三、  什么是侦查活动监督?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调查?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

  (一)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的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三)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五)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证据或有罪的证据而不予收集的或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六)滥用强制性措施,对明知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而予以查封、扣押或追缴的;

  (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八)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十)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十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二)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三)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作为,造成后果的;

  (十四)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人民检察院的什么部门负责投诉和接待?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接待的检察人员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照相和录像。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受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对侦查活动中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投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联系电话3812000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联系电话3821292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联系电话38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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