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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常 识
发布日期:2009-07-10浏览次数:字号:[ ]

  一、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的范围主要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等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罪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的罪案,并接受犯罪人自首。

  二、       举报方式:可以用信函、电话、电传,也可以到各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当面举报,还可以按照举报人的意愿预约举报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举报。

  三、       举报注意事项:举报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反映被举报人的基本概况,如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职务等;二是举报的事实,一般要求能反映被举报人在什么时间、地点,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犯罪活动,有无牵涉其他人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取一些什么证据等等;三是举报人的情况,如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或住址。为便于检察机关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便于与举报人的联系,提倡署名举报。但必须实事求是,据实举报。如举报人有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      举报人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

  五、       举报受理程序:检察机关接受举报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查处,对于每件举报,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直接答复外,都要直接答复举报人。

  六、        举报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并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38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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