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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无“情”见真情
发布日期:2009-12-10浏览次数:字号:[ ]

  2009年11月20日晚,远安县花林寺镇农民王某某酒后回到家开门,很久才将门锁打开,遂怀疑其邻居陈某某趁其不在家时,用东西拨过其家门锁,遂起心报复泄愤,便手持螺纹钢至陈某某家中,用螺纹钢从背后朝正在家中看电视的陈某某头部猛打几下,致陈某某重伤。

  该案报请远安县检察院批捕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方了解发现,王某某多年前与其妻离婚,现家中仅有一未满十四周岁正在读初中的女儿王某。案发后,其女儿情绪波动极大,精神恍惚,特别是在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感到失去了惟一的亲人,失去了惟一的生活来源……世界对她而言是如此孤单,前途是一片茫然……王某惟一的想法便是弃学,去独自撑起惟一的家……

  远安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律无情,必须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要用真情来感化王某某,用真情来关爱其女王某,以解决王某正常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监护等问题,体现检察工作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官及时与花林寺镇党委、政府沟通,通报案情,争取资助。花林寺镇党政领导当即表态,将王某纳入镇民政部门的救济对象,每月向王某发放200元的生活费。同时,检察官又深入到王某某的两个哥哥家中,经过两天的思想工作,最终,王某某的二哥同意在王某某羁押和服刑期间,代为监护王某,并与王某某办理了委托手续。最后,检察官又深入到王某所在的学校,与校方沟通,加强对王某的精神关爱,时刻关注王某的思想动态,积极为王某争取相关优惠政策。检察官也直接与王某交流,向王某讲明政策,鼓励她坚强自立,帮助她恢复信心,努力学习。

  2009年12月7日,远安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县妇联的相关人员再次来到王某就读的学校,将600元资助款交给王某。经过一系列的排忧解难,王某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脸,表示将努力学习,不辜负政府、学校和检察官的期望。

  同日,承办检察官带着批准逮捕决定书与侦查人员一同到远安县看守所,向王某某宣布了逮捕决定,并将其女儿的情况告知王某某。当王某某得知惟一放心不下的女儿得到社会如此关爱之时,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认罪服法,并积极想办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将来也用爱心来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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