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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如何从在押人员心态入手协助做好思想转化工作的思考 点击: 驻所检察如何从在押人员心态入手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周巍 余黎生 唐明赋 [关键词引导]驻所检察 如何 从在押人员心态入手 协助做好思想转化 当前,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监管情况也日趋复杂。因此,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亦面临着新的挑战。因为,在押人员虽然大多数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是社会的成员,我们不能因其是被监管的对象,而忽略其作为社会一员的角色。从驻所检察的角度,如何在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研究掌握狱内动态和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协助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这对在押人员减少对立情绪,促进其遵守监规、认罪服法和真心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能否使他们“迷途知返、弃恶从善”,以及今后以何种姿态回归社会的问题。笔者就几年来的驻所检察工作,谈谈一些粗浅见解,供商榷。 一、在押人员存在的几种心态 看守所羁押着涉嫌各种各样犯罪的人员,情况复杂。一般而言,在押人员从被刑拘之日起,由于其社会地位、所处环境的根本改变,其心态大多会随着诉讼阶段的不同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这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研究在押人员心理的目的,是为了真正了解在押人员的犯罪心理特点,把握犯罪规律,超前教育预防犯罪;同时,对在押人员更能有效地进行针对性强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最大限度地早日悔过自新,减少重新犯罪。笔者通过几年来的驻所检察工作实践,发现在押人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心态。 1、悔恨心理。这主要是那些刚进看守所的初犯、偶犯在押人员的一种心理。具有这种心理的在押人员多表现为沮丧沉默,懊悔当初的不理智,并且长嘘短叹、强烈的想家,甚至出现焦躁不安、低声饮泣、神情恍惚等症状。一般而言,在押人员入监后经教育已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被害人、甚至自己的家庭造成了危害,认识到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深感内疚,从而引咎自责,既对不起被害人又对不起自己的家庭等等。如江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江某对其兄经常偷其家的东西的行为素有不满。2006年9月的一天早上,江某发现其兄又在其田里偷掰包谷,非常气愤,后江某持棒对其兄边质问边长时间殴打,致使其兄死亡。江某在入监后就追悔莫及,他说:“早知道哥哥被打死,还不如让他掰好了!我这样既害了他,又害了我自己的家庭。” 2、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后,关押使其在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不知以后该怎么过。尤其是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心理波动最大,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既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又惟恐受到其他在押人员的欺压,恐惧心理更为突出。如一般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往往神情紧张,疑神疑鬼,出现整天忧虑重重,坐卧不安等症状。有的则因不学法、不懂法,对于自身的行为可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感到不理解而心神不宁、寝食不安。如董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006年10月31日晚,董某酒后到一茶馆打牌时与茶馆老板敬某发生争执,董某捡起半块红砖头砸中敬的头部,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在看守所里得知被害人死亡后,思想情绪极不稳定,以为自己将人打死了一定会被枪毙,从而产生了焦躁、惊恐心理,在监狱里整天吃不下、睡不好,坐卧不安、忧虑重重。 3、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涉嫌犯罪人员最普遍的一种心理,具有这种心态的人多表现为答非所问,隐瞒罪行,善于狡辩,颠倒是非等等,这在那些“二进宫”、“三进宫”等在押人员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因为这些人在案发后,出于保护自身的本能,一般自恃犯罪手段较高明,认为只要自己不交待,只要抵抵赖,就可以蒙混过关、逃避打击。于是在被刑事拘留后就在思量怎样采取一切手段来隐瞒自己的行为,从而出现了在被提讯、谈话时,千方百计地进行狡辩、抵赖、喊冤,以寄希望于侥幸过关来逃避打击。如彭某某抢劫案,彭某某曾因抢劫被判刑入狱两次,2006年7月,彭某某以家中有废旧卖为诱饵,将从事废旧收购的多名外地生意人骗至旧县镇安鹿村较偏僻的地方,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要被害人交出现金,后共勒索被害人现金1300余元。彭某某第三次刚入监时,一再声称自己冤枉,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索要钱财,且狡辩称是被害人主动给的,不存在抢劫。后又以自己有甲亢为由要求保外就医,因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就几次用头撞墙,想通过自残的方式保外就医,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4、抗拒心理。在驻所检察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监所里不乏有一些不服羁押、存在对抗心理的在押人员。这类在押人员在监内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时甚至抓住看守所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打“擦边球”,不服监管,屡违监规。而且,受这种心理支配的在押人员,往往表现为“破罐子破摔”,不把监规、纪律、制度等放在眼里。在对其违规进行处理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戴械具也好,关禁闭也好,对这些人毫无作用。他们认定“反正现在实行文明管理,你不敢把我怎么样”这一“理”,认为只要守住“不被加刑”这一底线就行,其他的无所谓。如望某故意伤害案,望某与黄某某相熟,2006年8月的一天凌晨,望某要黄某某骑“麻木”送其到某招待所睡觉,因以前黄载过望几次望都未付钱,这次就遭到黄某某的拒绝,望某便对此怀恨在心。第二天,望某遇到黄某某时,即用砍刀将黄某某左脸砍成轻伤。望某入监后,根本不把监规、纪律、制度等放在眼里,因欺侮其他在押人员和违反其他监规等就被关禁闭、戴械具多次。 5、绝望心理。这种心态是在押人员在其犯罪事实全部暴露或因达不到目的而出现的一种心理反映,是一种具有较强破坏力的消极情绪。在押人员的这种心态,大多是由于自己因犯罪被关押后,失去了一个正常人原本应有的自由,且自知罪行已被揭露,并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者因犯罪行为较重,有可能被判处很重的刑罚等等而形成的。如温某盗窃案,2001年温某就因盗窃被判刑3年缓刑3年。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期间,温某采取自配钥匙开锁等方法,先后盗窃作案12次,盗得各类型摩托车12辆,总价值5万余元。温某被刑事拘留后,面对铁锁与高墙,他想到自己盗窃作案的数额特别巨大,又没有立功表现,不可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受到重判的可能性也大;同时想到自己的父母也不管了,思想情绪极不稳定,人生信念也完全绝望了,万念俱灰,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二、协助做好在押人员思想转化的对策思考 尽管在押人员形形色色,但他们并不是一出生就是坏蛋,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着各种各样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这些人在思想上大多因长期受到社会生活中各种腐朽堕落思想的侵蚀,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才逐步蜕变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把这些人头脑中那些经过较长时间形成的错误、腐朽的观念扭转过来,这是一个艰苦、细致、反复、长期的过程。在这个教育转化过程中,不仅需要恒心和耐力,更必须具备全面过硬的素质,如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较好的心理素质等等,以便从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出发,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工作,一步一步地去占领他们的思想领域,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成为去恶从善、遵纪守法的新人。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找准切入点,进行心理疏导。一般刚入监的在押人员由于社会地位、所处环境发生变化,容易产生较大思想压力。为此,我们利用自身优势及时对在押人员进行引导谈话,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情况(主要是了解其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结果、行为等),让其认识到为什么犯罪,犯了什么罪,并教育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审查;通过交流达到帮助、纠正、指导、教育的效果。此时要区分几种情况:与悔恨不已的初犯进行谈心时,应帮助其尽早消除盲目消极情绪,理性地来思考其自己的问题、犯罪的思想根源,沿着其内疚心态延伸,使之认清犯罪的思想本质;与自暴自弃的惯犯谈心时,应在拯救其丑陋灵魂上下功夫,教其做人的基本道理,使之恢复良知;与重刑犯谈心时,要在消除其悲观绝望上花力气,利用其求生心切的念头,教育其树立做人的信心,从家庭、亲情、出路、前途等等方面,激发其争取宽大、积极进取的欲望,使之踏踏实实地服从监管;与经济犯谈心时,要在减轻思想顾虑上动心思,顺应其对前途担忧的心境,使之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与反复多变的在押人员谈心时,要在消除其对立情绪上动脑子,使之摆正心态,面对现实。 2、人性感化,使他们正确把握人生的航向。很多在押人员都是因为在人生观、价值观上的偏离造成的,而几乎每个在押人员又都渴望能早一天重新走上社会,但是并非每个人走上社会后都能象在里面想的那样好好做人。有的人出去后由于社会上部分人对他们的偏见及自身原因,使他们又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有的又继续重操旧业。因此,笔者认为对他们的教育,应当着重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诚心感化冥顽,用爱心净化心灵,唤醒在押人员的良知,使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使他们不至于重蹈覆辙,促进他们走向新生。而只有在管教中融入人性化教育理念,才能更好的引导、感化这些走上歧途的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过去、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使其找回自己的自信和尊严,重新定位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世界观,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人。 3、真心实意地帮助解决困难。用实际行动帮助在押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不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和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帮助解决一些可以解决的问题,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使他们亲身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如“三进宫”的彭某,彭某在未成年时就父死母改嫁,彭又不愿跟已改嫁的母亲过,也不听母亲的管教,独自一人在社会上混。第三次入狱后抱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彭某,见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对未来失去信心,在监狱里折腾得厉害。为让其放弃侥幸心理,主动交待罪行,认罪服法,我们对他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利害关系。同时,见他确实患有轻度甲亢病,又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情形,我们与看守所的领导进行沟通,希望能在生活上给予其适当照顾,看守所在在押人员月均生活费较低的情况下,对彭的伙食进行了适当调剂,确保了其营养跟得上。我们还找到彭的母亲,经耐心做工作,多年已不管的彭母给他买了一些营养品、衣服和生活用品,使彭某深受感动,也有了深刻的悔悟,从而放弃了侥幸心态,表示会端正态度,真诚地接受法律的惩处,并争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4、与在押人员家属一道进行帮教、挽救。我们通过电话联系或上门与在押人员家属面对面交流等形式,与在押人员家属加强沟通,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是在真心实意地在关心、帮教在押人员,增添对我们的信任感,自觉接受我们的针对性建议,配合我们对在押人员进行规劝教育,使在押人员感受到家庭和亲情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使他们在失望中看到前途和希望,从而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促使其在思想的转化。如敲诈勒索一案中的汪某某,在其刑满释放后一次遇到我们充满感激地说:“我曾因贪财而成了金钱的奴隶,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刚入狱时,我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是您们检察官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温暖,还联合我的家人一道劝慰我,使我重新树立了人生目标。出狱后,我开了一家小饭馆。尽管赚钱不多,但每一分钱都是我用汗水换来的,来得干净,拿着放心,用着舒心。请您们放心,您们对我的教诲我永远不忘,我一定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5、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的法律教育。一般情况下,判决后的在押人员在心理和思想情绪上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我们协助对其进行形势和前途教育,讲明法律的严肃性和以身试法的危害性,引导其认清危害,使其真正知道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彻底改邪归正、洗心革面,从而认罪服法,安心投入改造。如贪污、挪用公款案中的杨某某,面对即将开始的铁窗生涯曾一度产生了悲观情绪,对自己的前途、出路丧失信心,既担心自己的犯罪会给家庭成员脸上抹黑而被抛弃,又害怕将来回到社会被人鄙视而失去人格、尊严等等,我们抓住其渴望重获自由、对未来充满憧憬的急切心理,及时地宣传政策,激励他积极接受改造,鼓励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争取立功减刑。2004年根据其检举揭发的内容,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经查证属实,我们及时为其整理立功材料,后杨某某为此被减刑1年。2006年杨某某在狱中服刑期间,又因积极接受改造,完成各项任务好、表现出色等,被减刑6个月。 我们的驻所检察工作,要想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帮教工作方法,就必须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狠功夫,要有细心、爱心、耐心、宽容心,要始终坚持在人格上尊重他们,在思想上引导他们,在感情上通融他们,在生活上帮助他们,才能使我们在协助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中收到更好的效果,也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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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B2-2003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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