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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促进反贪工作的深入协调发展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侯照华
2006年11月2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对“宽”、“严”作出了界定: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就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达到宽严的有效统一。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就有刑事政策的表述。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当然,始于夏商周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虽然也是强调视不同情况给行为人以不同对待,但是,它着力保护的是贵族的利益,与当前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本质的区别。在现代司法制度中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新发展。从逻辑结构及语境看,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惩办在前,宽大在后;惩办是基础,而宽大是惩办的必要调节或补充。而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宽是基础和前提,其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宽严相济,在刑事司法中,就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既要做到“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要在反贪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结合此项工作的特点,善于运用这一政策,才能更好的促进工作的开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一、当严则严,认真履行反贪职能,为反腐倡廉工作服务。 宽严相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当严则严”,失去了“严”,司法的威慑力就会荡然无存,最终也会使“宽”失去保证,宽严相济的价值目标就落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反贪工作的“重头戏”,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体现在办案上。但是目前,尤其在基层院,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存在许多难点和困惑:经济结构调整,职务犯罪受案范围缩小,案源减少;受种种因素的影响,群众举报数量下滑,我院近三年共受理群众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9件,并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况且,举报的质量不高,成案的可能性不大,我院近三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27件31人,其中属群众举报的8件8人;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见多识广, 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社会关系广,查办阻力大;由于面对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压力,办案人员的思想就是偏重打击,没有践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面临客观实际,需要反贪干警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办案方法,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应用于反贪办案中,通过当严则严的办案活动,达到教育、挽救和震慑的目的,提升反贪工作的社会效果。“严”主要体现在:一是工作重点严格把握。反贪工作要把查办大案要案,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对工作的重点领域和群众关注的热点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移送起诉的坚决移送起诉。二是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首先是实体从严。一方面,在对行为的定性上,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惩处,无罪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事实的认定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掌握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起诉或移送不起诉的处理严格依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撤销案件。其次是程序从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度、方式、时限实施司法活动,真正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再就是搜集证据从严。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使搜集到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是挽回经济损失严格不松。贪污贿赂等案件损害的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无论是从严惩处,还是从宽处理,都不能让其在经济利益上讨好,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绝不手软。四是个案预防严格做实。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不能单一就案办案,要对犯罪的成因进行研究,对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向发案单位提出,督促其整改落实,扎扎实实地搞好个案预防。只要我们严格履行职能,反贪工作一定会得到党委政府的首肯,也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如我院2006年办理的李某等三人在退耕还林中涉嫌的贪污犯罪案件,我们做到快审快诉,使借助国家退耕还林的惠民政策,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犯罪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之后,我院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县的退耕还林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查实确属虚报的坚决取缔,得到农民群众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结果。 二、宽严有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宽严有度,就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从宽处理,做到有理有节。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对“宽”的错误认识:一是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从宽达到变通处理。二是从宽失度,严重放纵犯罪,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所谓宽严相济,落实到对待行为人的态度上,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因此,在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实体处理上,方法应灵活。在综合评价其涉嫌的罪名、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宽”,一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灵活采取强制措施,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移送不起诉处理;二是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在合法的基础上,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处于困难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灵活的处理。如我院办理的胡某某受贿一案。胡在镇农业服务中心任职期间,因涉嫌受贿被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在侦查阶段,考虑到胡为公职人员,认罪态度较好及积极退赃等因素,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反贪部门侦查终结后依法将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胡的犯罪情节,将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胡离婚后独自抚养幼女,如果胡入监服刑,其女会得不到亲人的照顾,从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公诉部门又适时与人民法院交换了工作意见,最终,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种宽严相济的做法,既使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又视具体情况解决其后顾之忧,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提高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能力。 三、注重犯罪预防,标本兼治,减少刑事干预。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意上讲,是要减少社会对立面,减少司法对社会的干预。要在实践中贯彻这一政策,现阶段职务犯罪预防主要开展的是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存在形式单一、效果有限。综观历史,职务犯罪古已有之,它既暴露了人性的弱点,又有复杂的社会成因。需要从犯罪心理、制度完善等角度开展深入研究,多渠道开展犯罪预防,将查处犯罪与开展个案预防相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提高犯罪预防的实效,以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一是要建立预防的工作机制。要坚决落实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扩大预防的广度和深度。建立预防联系点是过去预防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要不断地与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好预防工作。在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预防工作中,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解决预防中的问题,并及时交流信息,对不同时期预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把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预防的形式要多样。我院经报告县委同意,于去年五月在县委党校建立党员干部法制教育基地,纳入县委党校年度教学计划,由本院与县委党校联合承办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办教学基地,预防部门干部为该校举办的局干班和青干班学员上了法制课,学习《实施纲要》,法制宣传,以案释法,教育党员干部远离职务犯罪,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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